2015年5月21日上午8点,被告一刘某驾驶被告二张某所有的津G*****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大毕庄五金城倒车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镇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刘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无责任,后经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被告一刘某、被告二张某拒绝赔偿,调解终结。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5020.7元。
后经法庭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因发生事故后原告未住院治疗,导致大部分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此代理律师白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按照法定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应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